2024-04-22 19:02:41 | 安定保险网
一、保险性质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属于商业保险,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
2、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规定为员工参保,否则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存在的法律关系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
2、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国家管理职能的实现
三、实施目的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是通过顺应人们规避风险的要求而获取利润的一种经营行为
2、工伤保险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安定保险网
四、保费缴纳方式不同
1、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费是由投保者个人承担的,当保险公司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不给予任何补贴
2、工伤保险的保费则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员工无需缴纳,当企业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五、保障范围不同
1、人身意外意外伤害险的保障是不分时间地点以及受伤原因的,主要针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如果被保者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还可以按比例赔偿残疾津贴
2、工伤保险只对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六、保险基金来源不同
1、工伤保险是贯彻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保险费全部由企业单位承担,摊入成本,当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由投保人负担
七、法律关系不同
1、工伤保险属社会保险法规范畴‚受国家法律法规调整
2、人身意外伤害险是属经济合同法调整范畴,由经济合同约定的内容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工伤保险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人身意外伤害险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工伤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章某之子在工厂上班时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货的汽车撞死。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随后,章某向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要求支付工伤待遇。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章某从交通事故中已获赔的数额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核定的数额为由,认定无需支付胡某工伤保险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诉讼请求。「庭审聚焦」
章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外,《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中明确,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综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章某已获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已超过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所核定的数额为由,作出工伤保险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为,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社会保险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复。「律师点评」
从二审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职工或家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这个问题是持支持态度的。
(一)对用人单位而言,是义务亦是保障。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依法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同时,缴纳工伤保险也是一种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风险。因为一旦被认定为工伤,例如医疗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等费用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无需用人单位承担。
因此,用人单位及时缴纳工伤保险可以减少与员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和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关系。
(二)对员工而言,可获双重赔偿。
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尤其是《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并不影响其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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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险和工伤险的区别如下:
1.人身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障之一;
2.保障范围不同:人身意外保险主要可以保护意外死亡或残疾、意外医疗等,不区分工作过程中是否发生意外伤害;工伤保险主要保护被保险人因工作原因造成的意外伤害、职业病等;
3.保险实施方式不同:只要个人想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就可以通过保险公司等渠道自愿购买;工伤保险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参加工作后,国家强制用人单位为被保险人购买;
4.保险目的不同:保险公司销售人身意外保险具有一定的利润性质;工伤保险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是国家对工人的福利保障,不是为了利润;
5.保险金额不同:人身意外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约定;工伤保险待遇由政府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制定;
6.管理制度不同:人身意外险由商业保险公司管理销售;工伤保险由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7.法律基础不同:人身意外险的法律基础是一般民事合同关系 ;工伤保险的法律基础是实现国家管理职能;
8.保费支付方式不同:人身意外保险保费一般由个人承担;工伤保险保费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
9.国家财政补贴不同:人身意外保险保费无国家财政补贴;工伤保险是国家财政可以给予一定的补贴;
10.待遇差异:人身意外保险一般包括死亡保险、残疾保险、医疗报销等;工伤保险一般可享受工伤医疗报销、一次性残疾补助、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丧葬费、一次性死亡补助、亲属养老金等;
11.保险程度不同:人身意外保险的保险程度取决于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支付更多;工伤保险的保障水平一般以满足残疾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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