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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2024-04-22 19:16:46 | 安定保险网

今天安定保险网小编为大家带来了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赔偿,希望能帮助到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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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而制定的。下面是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

第三条

工伤保险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和保险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外,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三)在工作期间因公务活动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四)在上下班途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

第八条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报告的工伤事故进行认定,并告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医疗机构。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下列项目:

(一)医疗费用;

(二)工伤津贴;

(三)伤残津贴;

(四)供养亲属抚恤金;

(五)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四章工伤预防和处理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技术、管理和保护措施,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工伤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未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和处理制度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及时处理工伤事故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

(二)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中心等。

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

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该条例的出台,旨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要想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确保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参加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病的,应当及时报告用人单位,并到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治。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劳动者报告的工伤事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对

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全文及解读

据悉,安定保险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于20xx年3月28日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xx]29号,以下简称“《意见(二)》”),旨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执行过程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下面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相关解读,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篇1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当中,工伤保险条例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条件,因为它关系到工商的一些赔偿问题,这也是大家比较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但是实际上很多普通老百姓对于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并不是特别了解,是需要进行释义的。那么。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是怎样的?

一、决定出台的背景。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4年1月1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4575万人增至2010年9月的1。58亿人,其中农民工6131万人;条例实施至 2009年底,认定工伤420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1080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434万人。条例实施至2010年9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1089亿元,累计支出649亿元,累计结余440亿元。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

工伤认定

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二、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

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

工伤待遇标准

;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

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年,原劳动保障部、原

人事部

、民政部和

财政部

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对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

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2011年1月1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

城市轨道交通

、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

社会保险法

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

过失犯罪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首先,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工商保险条例出台的背景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其次就是在这个工伤保险条例当中对于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一系列的调整。实际上就是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解读 篇2

1.关于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这是一项基本的待遇。按照本条规定,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治疗工伤所需的

挂号费

、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疗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此外,本条还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

基本医疗保险

办法处理。

2.关于目录和标准。

为了做到公正、客观,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对于不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和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有关的目录和标准,要适合治疗工伤的实际需要,并要结合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伤保险基金的承付能力,因此,有关目录和标准,要由国家统一规范。本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诊疗、康复的需要规定并适时调整工伤治疗的目录和标准。

这里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指根据诊疗技术的应用范围、使用的广泛性、技术的熟练程度以及医疗费用高低,将诊疗技术进行分类,并分别制定不同的费用支付办法。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是明确工伤保险诊疗服务范围和标准,强化医疗服务管理的一种措施。

这里的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是为保证工伤职工临床治疗所必需、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给付范围内的药品目录。它是工伤保险用药范围管理的一种方式。纳入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

这里的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是指可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与医疗技术非直接相关的病房条件、就诊环境等辅助性服务设施费用的支付标准。

3.关于工伤医疗机构。

本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

职业病

进行治疗(包括康复性治疗),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工伤职工确需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据此,工伤职工就医应当注意:

一是了解本统筹区域内哪家医疗机构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所谓服务协议,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统筹区域内的有关医疗机构就工伤患者就诊、用药、辅助器具管理、费用给付、争议处理办法等事项进行协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工伤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是条例为加强工伤保险管理、加大工伤医疗费用控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而确定的一项新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工伤保险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有关医疗机构是否具备提供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重要标志;

二是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除急诊和急救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外,职工在未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给付范围;

三是考虑到工伤保险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差异,以及工伤保险制度管理方面的现实状况,为避免引发矛盾,工伤职工需要跨统筹地区就医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经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跨统筹地区就医疗所发生费用,可先由工伤职工或所在单位垫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按本统筹地区有关规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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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补充工伤保险如何赔偿

企业会给其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等级伤残每月的伤残津贴。除此,若之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还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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